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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今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日起取代《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
新法一些亮点引人关注: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