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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综合应用能力写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2018-02-22 10:27:07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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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上海事业单位考试预计3月份公告来临,综合应用能力写作是其考试科目,上海华图整理收集了上海虹口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准备报考2018年上海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可以学习其中的政府用词及解决方法。更多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可关注上海华图微信shanghaiht

  虹口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高层建筑发展迅速。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 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因建造年代久、设计标准变化等原因,存在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 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即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在全区范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 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 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摸清本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 力争实现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率、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 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户籍化”管理纳入率、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和高层住 宅“楼长”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率“六个 100%”,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 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架构 全区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建管、房管、 民政、安监、综治、宣传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 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区建管、房管、 消防等成员单位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在公安消防支队设立集中办公点,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 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区教育、文化、卫计、商务、人保、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要落实相关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 (2017 年第 4 期) — 5 — 责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区政府根据 实际工作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三、治理范围 重点治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 和其他民用建筑。具体参照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件 1)。

  四、治理内容

  (一)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 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 1.00 小时,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 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 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6 — (2017 年第 4 期)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照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 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 摸清全区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并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登记造册,制作区高 层建筑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清单;9 月 23 日前,以书面方式(以及电子版)专报协调 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二)分级评估隐患。 全面排摸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分四个级别进行评估:建筑建成时间不超 过 20 年、无消防安全隐患的评估为良好;建筑建成时间超过 20 年、有管理单位的评估为较好;无建筑消 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且有管理单位的评估为较差;无建筑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且无管理单 位的评估为差。评估结果于 9 月 23 日前汇总,以书面方式(以及电子版)专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单 位: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三)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1.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 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牵 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 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各街道;配合单 位: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

  (四)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牵头单位:公安分 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牵头单位: 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公安 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合单位:区规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牵头 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2017 年第 4 期) — 7 — 1.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平安志愿者,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 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牵头单位:区房管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 合单位:区综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2.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 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合单位:各行业 主管部门) 3.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恢复原有功能。(牵头单位:公安 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严格执法整治。 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 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 严厉处罚。(牵头单位:区建管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 2.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 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区政府挂牌督 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市 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七)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1.根据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属于公房和售后公房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计划,分 批纳入 2018 年、2019 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属于商品房的,各街道、居委会要指导业委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保。着力提高公共区域设置 火灾应急广播或警铃、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的覆盖率,引导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或智能型烟感报 警器,切实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 各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民政局) 2.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4 小时监控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 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 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 服务。(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2.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 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 — 8 — (2017 年第 4 期) 管部门) 3.将高层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根据每栋建筑实际 情况,制定“一楼一策”,内容应包括单位(建筑)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整治措施、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4.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明确具体的职责任务,负责本单位、本建筑的消防 安全管理,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钉钉”(消防网络管理平台)或微信群, 将消防知识、管理要求、隐患上报等内容实现群内共享。(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 配合单位:区人保局) 5.高层住宅建筑“楼长”应履行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托综治、消防、城市等网格 化管理平台,将消防安全管理嵌入“钉钉”(消防网络管理平台)、微信或自行研发的信息管理平台,提 高抄报、督改隐患效率。(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 队)

  (九)建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 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根据建筑高度、楼层数量和规模立体化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中队开展 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 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部队与微型消 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牵头单位:公 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演练。 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海报,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 LED 屏、橱窗、板报等 媒介,滚动播放和张贴,深入剖析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传授逃生自救知识。结合“社区消防宣传大使” 评选命名活动,开展进楼入户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重点加大对高层住宅建筑小区的宣传力度,提示易 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 力。认真实施市政府实事项目,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以“119 消防周”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社区、入高层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群众消防安全 意识。(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宣传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十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利用区级媒体加大对高层建筑排查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将久拖不改、隐患严重的单位列入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主流媒体加大曝光力度。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 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占用、堵 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隐患,形成浓厚的群防群治氛围。(牵头单位:公 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 (2017 年第 4 期) — 9 — 建立成灾前追责机制,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依法追究单位 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 事故罪和失火罪。高层建筑发生亡 3 人以下的火灾,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的火灾, 由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安监 局)

  六、实施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8 月 31 日前)。 各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 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1.9 月 23 日前,区建管、房管部门对照标准完成高层建筑底数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底 数排查工作,区公安、消防部门完成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分级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辖高 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完成高层建筑底数排摸和火灾隐患自查。9 月 30 日前,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区高层建筑 底数及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2.11 月 30 日前,区建管、房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 层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改造可行性分析,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区公安、消防部门要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 定整改计划、逐个明确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逐个开展微型消防站拉动演习,全面完成高层建筑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制作;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集中曝光一批问题久拖不改、 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区消防委将适时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易燃可燃外 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改造计划以及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单位,督促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美 丽家园建设”、平安城区(社区)建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2.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高层住宅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改造和消防设施 2018 年、2019 年改造 项目计划,并报送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列出拒不整改 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 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 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 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 — 10 — (2017 年第 4 期) 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 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 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市、区两级协调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 直插现场)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 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市综治办将会同市公安局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 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 号)的实施办法,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 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 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四)落实专人,报送信息。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收集整治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困难及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8 月 31 日前,报送各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情况以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 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附件 2);9 月起,每月 18 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 月 18 日前 报送工作总结。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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