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发布: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专业课之宪法基本理论,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更多资讯请关注上海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ghaiht),考试培训咨询电话:021-33621401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表现。
(二)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内容是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此,统治阶级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通常由一般的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提出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且只需立法机关的过半数代表通过即可。
例1、宪法的特征有:(ABCD)。
A.宪法规定国家根本问题 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宪法的制定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D.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例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可以提出修改宪法有效议案的主体是:(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10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例3、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A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全国政治协商会议
例4、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B )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多数 B、过半数
C、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D、四分之三以上多数
(编辑:上海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