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发布:2013年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考点精析,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上海事业单位备考群】 ,更多资讯请关注上海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ghaiht),考试培训咨询电话:021-33621401、021-33621402
刑法的体系庞大,知识点繁多,对于打算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朋友们来讲,无疑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然而经过我们的仔细研究,发现在考察刑法时,多是考察刑法总则的内容,而且集中于几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上,下面就为大家将这些考点罗列出来。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未成年人的责任范围
1. 16周岁以上: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与过失)
2. 14-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14周岁以下: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三、犯罪特征
犯罪的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即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五、不适用死刑的范围:
1.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选举 言论 两职务】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七、自首
1.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刑,并且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
八、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坦白从宽”)
九、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十、真题实例
例1.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是( )。
A. 一般不得定罪处刑 B.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别处理
C. 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定罪处刑 D. 不得定罪处刑
例2. 对( ),不适合死刑。
A. 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B.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C. 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D.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京佳解析】
例1. D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故本题应选D。
例2. BD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选BD。
【温馨提示】从以上两道真题,各位考生朋友们也可以看出来,刑法考察的内容都相对比较简单,只需掌握其精华部分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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